第一条 根据南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合同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进行指导、编号、盖章及归档工作。


第三条 对合同实行经办、审批负责制经办人和审批人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等工作起草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经办人需在合同中以“经办人”或“联系人”形式予以体现。


第四条 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合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履行归口部门审批程序。


第五条 标的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3万元5万元以下5万元)小额支出类合同以及《办法第十五条所合同,学院分管领导或课题组组长签字(“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形式体现,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加盖学院公章并编制合同号,建立学院合同台账其中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小额支出合同,按归口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上报备案。


第六条 涉及《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合同经办通过OA系统流程申请学校授权,签订合同并盖章,交办公室人员建立台账时需提供OA批复


第七条 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对方要求盖学校章的,由合同经办人通过学校流程办理盖章手续。


第八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出类合同标的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须事先履行招标程序后再订立合同。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与中标确定的条款内容一致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人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建立总台账工作凡盖“南开大学软件学院”公章的合同,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持一份原件交办公室人员归档建立学院合同台帐。


第十条 本细则由软件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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